第七章 理 事 會
第二十條:本會(區)設理事廿五人組成理事會,任期一年,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曾任會
長以上職務之候選人中產生之,以次多票之八人為候補理事,於理事出缺時,
依次遞補原任期為限。
第廿一條:理事會為本會(區)決議及會(區)務執行機構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其
職責如下:
一、執行本會(區)章程及國際總會暨台灣總會所規定之任務。
二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。
三、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之事項。
四、本會(區)經費與基金之徵收及籌劃。
五、本會(區)預算及決算之編製。
六、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及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七、執行本會(區)有關會(區)務。
八、審查會員代表之資格。
九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,理事長。
十、議決理事,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十一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十二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。
第廿二條: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理事長得隨時召集之,或經理事三分之一
以上提議時,應於一星期內召開臨時會議。會議之決議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,
出席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廿三條:理事會、監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及常務監事會,認為必要時得會同召開之。
第廿四條:常務理事會議設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
一人為理事長(總裁)、一人為第一副理事長(第一副總裁)、一人為第二副理事長(第二副總裁)。
第廿五條: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(總裁)召集之或經常務理事三分之
一以上提議時,得臨時召集之。
第廿六條:常務理事會議之職責如下:
一、執行理事會決議案,並提出報告及建議。
二、於理事會休會期間,如遇緊急事故而不克召集臨時理事會時,常務理事會議得先行權宜處理,並提請次一會期之理事會予以追認。
第廿七條:本會(區)設理事長(總裁)一人(應符合該年度國際總會所規定總裁之人
選),設第一副理事長(第一副總裁)一人,第二副理事長(第二副總裁)一人(應符合該年度國際總會所規定副總裁之人選),任期一年不得連任。理事長(總裁)對內綜理督導會(區)務,對外代表本會(區),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(總裁)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(副總裁)代理。理事長(總裁)、第一副理事長(第一副總裁)、第二副理事長(第二副總裁)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廿八條:理事長應於理事長(總裁)任職後六十日內舉行第一次會議,每一次會議應
由秘書長承理事長(總裁)之命將召開日期及地點用書面通知。
第廿九條:理事會除依政府法令規章暨國際獅子會憲章及附則、國際理事會決策規定者
外,應具有下列各項權責:
一、輔導其所屬各委員會與各縣級獅子會。
二、管理會(區)所財產及經費。
三、辦理年會,並督導本會(區)其他一切會議之會(區)務。
四、以國際理事會政策及規則所賦予之原有管轄權,處理或解釋由本會(區)任何會員所提出之任何有關憲章方面之各項問題。
五、管理本會(區)各委員會及年會之一切預算執行事宜。
第三十條: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,理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議者,
視同辭職。 |